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2执4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通集团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四通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7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南路128号保险大蛇11-12楼。法定代表人李晓滨,总经理。被执行人四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段永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四通集团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的(2006)一中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要求被执行人四通集团公司给付代偿款24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自代偿款项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零点五计算)及迟延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19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将被执行人四通集团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通集团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4、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四通集团公司持有北京基因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四通天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四通医药���技有限公司的股权。5、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6、查封被执行人四通集团公司名下×××号车辆。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四通集团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