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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县支行、苗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县支行,苗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5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漳县武阳镇商贸街,组织代码:56642134-9。负责人刘伟耀,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甘肃省临洮县,系漳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孛金玮,男,生于1990年7月28日,汉族,祖籍广东省广州市,住漳县,系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苗秋梅,女,汉族,1986年8月9日生,甘肃省漳县人,住漳县。委托代理人顾保年,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县支行在2016年7月6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苗秋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据漳县人民法院(2015)漳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苗秋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12128.15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9日起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息),如不能按期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县支行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9393元,因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4696.5元,由被告苗秋梅负担。本案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县支行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苗秋梅名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位于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贵清路西段西侧清华园1号楼1号房(1-2层商用房)(证载建筑面积:874.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漳证字第00136770号)】的房产进行了查封、评估、拍卖。在2017年5月10日起进行第一次拍卖(流拍),2017年7月25日在第二次拍卖中,买受人石永强以2170700.00元的价格竞得并将钱已打入我院执行账户。在申请××人××漳县支行领取该案款后,该案执行款541428.5元及利息522974.71元(截止2017年8月29日,该行提供)无法执行到位。现经查实,被执行人苗秋梅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对剩余部分无力偿付,本案中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县支行的意见,同意对该案剩余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县人民法院(2015)漳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事项中剩余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军执行员 贾正海执行员 张学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耀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