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2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桂英与张国华、王进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英,张国华,王进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319号原告:吴桂英,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晓宇,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华,男,199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王进荣,男,汉族,成年,住梁山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3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孔德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吴桂英诉被告张国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吴桂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吴桂英负担。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苑玉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