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桂英与张国华、王进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英,张国华,王进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319号原告:吴桂英,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晓宇,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华,男,199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王进荣,男,汉族,成年,住梁山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3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孔德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吴桂英诉被告张国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吴桂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吴桂英负担。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苑玉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