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孔德稳、朱建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稳,朱建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孔德稳,男性,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朱建亭,男性,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栾绪坤,男性,1972年6月22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孔德稳与朱建亭、栾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变现,申请人同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全东审判员 崔国庆审判员 张秀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