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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凌莉英、罗勇与被申请人李飞良、李云芬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莉英,罗勇,李飞良,李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675号申请人:凌莉英,女,1967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申请人:罗勇,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申请人:李飞良,男,汉族,1966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李云芬,女,汉族,1973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凌莉英、罗勇与被申请人李飞良、李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凌莉英、罗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飞良、李云芬价值7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飞良、李云芬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凌莉英所有用于担保的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缪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