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梅县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与杨海、黎碧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县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杨海,黎碧文,黄文晓,谢秀娟,黄开淦,梁珠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03民初968号原告:梅县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宪梓北路50号。法定代表人:李东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系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泰,系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海,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黎碧文,女,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黄文晓,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谢秀娟,女,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黄开淦,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梁珠君,女,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梅县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与被告杨海、被告黎碧文、被告黄文晓、被告谢秀娟、被告黄开淦、被告梁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梅县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县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县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梅县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淑玲审 判 员 张 威人民陪审员 叶强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