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5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袁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袁民,王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5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鹿城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405107868。法定代表人:杨敏,行长。被执行人:袁民,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王志坚,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82民初55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袁民、王志坚在(2017)浙1082执506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民、王志坚银行存款人民币97274.18元(执行费1320.59元,诉讼费1247.5,并按调解书规定支付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才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