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连桐与被执行人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连桐,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吴连桐,男,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胜利小区4号楼3单元703室。被执行人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化路27-5号楼B。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连桐与被执行人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级法院决定提起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三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