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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晓晋与王建军、孙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晋,王建军,孙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1063号原告:刘晓晋,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应县人,无业,现住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继东,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军,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个体,现住朔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国,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忠,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大同市人,现住大同市。原告刘晓晋诉被告王建军、孙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刘晓晋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晋撤诉。案件受理费2563元,减半收取1281.5元,由原告刘晓晋负担。审 判 长 司徒雪原人民陪审员 王 大 巍人民陪审员 高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月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