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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根小与单福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小,单福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3041号原告:王根小,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生燕,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148法律服务二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福和,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原告王根小与被告单福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根小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根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小撤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原告王根小负担。审判员  王满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