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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庄东生犯贩卖毒品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331号被执行人庄东生,男,汉族,1969年8月1日生,河津市城区办马家村人,现住本村。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河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庄东生罚金2000元、应在2013年4月8日前交纳,被执行人至今未交纳,经查被执行人庄东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庄东生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柴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