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庄东生犯贩卖毒品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331号被执行人庄东生,男,汉族,1969年8月1日生,河津市城区办马家村人,现住本村。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河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庄东生罚金2000元、应在2013年4月8日前交纳,被执行人至今未交纳,经查被执行人庄东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庄东生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柴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