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长军、张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长军,张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68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城镇金鹏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雷,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宏彩,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长军,男,196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张玮,女,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长军、张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和解协商解决,申请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6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