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1262号被执行人黄固,男,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黄固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吴刑二初字第016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第一项,黄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第二项,责令黄固继续退赔赃款给相关受害人。因黄固未自动履行缴纳罚金、退赔赃款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标的共计1000元、退赔赃款。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其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代为送达失信决定书等材料。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的缴纳罚金、退赔赃款的义务应予履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刑初字第0166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罚金部分、第二项退赔赃款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聪代理审判员 任 蒙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