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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秦松山、赵世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松山,赵世福,李明英,赵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松山,男,汉族,1964年5月23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赵世福,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李明英,女,汉族,1962年12月3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赵丽华,女,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秦松山与赵世福、李明英、赵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世福、李明英、赵丽华未能履行(2016)桂0303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松山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丽华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33号华鼎·御园5栋1-10-4号房(房权证号:30××10,建筑面积102.41㎡),现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赵世福、李明英、赵丽华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