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镇赉县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德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德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538号原告:镇赉县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赉县1区1段168-11号正阳街东团结路南。法定代表人:张立阳,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德全,现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王雅芝,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镇赉县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德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镇赉县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赉县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镇赉县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春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春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