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02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某贩卖毒品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714号周某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京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某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京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周舒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铭琛审 判 员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