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贤娟、陈建国与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娟,陈建国,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1905号原告:刘贤娟,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开区。原告:陈建国,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开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爱,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军,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行政中心二期东区综合楼D403室。法定代表人: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浩,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璇,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贤娟、陈建国诉被告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贤娟、陈建国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贤娟、陈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为213.5元,由原告刘贤娟、陈建国负担。审判长 刘宇审判员 曹磊审判员 董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