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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陶涛与帅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涛,帅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988号申请人:陶涛。被申请人:帅翔。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陶涛与被申请人帅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陶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帅翔在钟祥市国家税务局的工资收入及其他各项收入共计24万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已提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证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有效的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帅翔在钟祥市国家税务局的工资收入及其他各项收入共计24万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间为12个月,扣留期间不得对被扣留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娇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