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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8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段彦龙与朱豹、王强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彦龙,朱豹,王强,朱龙,于海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8070号原告:段彦龙,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朱豹,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强,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朱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于海峰,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段彦龙与被告朱豹、王强、朱龙、于海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本院告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无理由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彦龙撤诉处理。审判员  晁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