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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闫守玉与唐山劳动日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297号原告:闫守玉,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告:唐山劳动日报社,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西山道4号。法定代表人:侯西岭,社长。委托代理人:吴学良,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守玉与被告唐山劳动日报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守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闫守玉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