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0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张巨兰邹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邹永红,张巨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0506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平,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永红,男,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巨兰,女,1942年4月4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邹永红、张巨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