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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尚道明与李云峰、黄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道明,李云峰,黄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尚道明,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寿镇长寿街。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52********。被执行人:李云峰,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襄沙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6********。被执行人:黄晓燕,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古老背社区织布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227231969********。尚道明与李云峰、黄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88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及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88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王之山审判员 董启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