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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育能与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泉州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育能,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简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03行初63号原告刘育能,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泉州市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庄冰心,局长委托代理人吴金锡、黄丹红,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被告泉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市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康涛,市长。委托代理人吕少蓉、黎三保,泉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第三人泉州简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万达中心写字楼B座22层。法定代表人孙启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晰,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泉州市名牌促进会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育能不服被告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诉不予受理、泉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育能以其与第三人泉州简艾服装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育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艳代理审判员  陈建清人民陪审员  林玉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雅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