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焱军、刘金枝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焱军,刘金枝,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焱军,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市人,无业,住神木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枝,女,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无业,住神木市。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占强,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汽车产业园区北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武玉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仲飞,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李焱军、刘金枝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焱军、刘金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曹兴华审 判 员 高锦胜代理审判员 高元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云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