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桃委、吴耀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桃委,吴耀俭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桃委,又名张桃伟,女,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耀俭,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文,济源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桃委因与被上诉人吴耀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桃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被上诉人吴耀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桃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商 敏审 判 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