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灵翔与赵如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灵翔,赵如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598号之二原告:张灵翔,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赵如贤,男,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灵翔与被告赵如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灵翔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灵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灵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灵翔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翟 艳 超人民陪审员 曹 红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