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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灵翔与赵如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灵翔,赵如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598号之二原告:张灵翔,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赵如贤,男,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灵翔与被告赵如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灵翔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灵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灵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灵翔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翟 艳 超人民陪审员 曹 红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