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保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30虞菊仙与周红霞、黄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菊仙,周红霞,黄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330号之一申请人:虞菊仙,女,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周红霞,女,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黄雪峰,男,1977年1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虞菊仙与被申请人周红霞、黄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红霞、黄雪峰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周红霞、黄雪峰所有的价值为12万元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PZDM201732040000001336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红霞、黄雪峰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周红霞、黄雪峰所有的价值为1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