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徐春永与吕金波、逄洪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永,吕金波,逄洪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641号原告:徐春永,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吕金波,男,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逄洪政,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永诉被告吕金波、逄洪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