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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徐春永与吕金波、逄洪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永,吕金波,逄洪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641号原告:徐春永,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吕金波,男,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逄洪政,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永诉被告吕金波、逄洪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