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明能与沈贞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能,沈贞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能,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沈贞清,男,1954年8月2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能与被执行人沈贞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贞清全部履行完毕,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明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283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沈贞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鲁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