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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执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东硕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大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东硕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大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戴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东硕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30337-8),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新立村。被执行人:南京大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南京化学工业园新材料产业园台园东路1号207室。法定代表人:王明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戴秋宁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东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大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戴秋宁租赁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682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大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戴秋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刘书岳代理审判员  王远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鲁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