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福英与被告王泽军、李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英,王泽军,李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921号原告李福英,女,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代理人刘晓香,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泽军,男,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李明亮,男,196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英与被告王泽军、李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英于2017年8���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福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李福英承担。审 判 长 李阳春人民陪审员 谷爱翠人民陪审员 宁市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婵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