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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邹四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邹四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民初642号原告:刘建华,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安,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四明,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城中路恒福大厦。负责人:叶建平。原告刘建华与被告邹四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审判员 曾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