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京云与崔鹏飞、张明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京云,崔鹏飞,张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92号申请执行人:杨京云,男,汉族,1956年2月14日出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崔鹏飞,男,汉族,1964年7月18日出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张明兰,女,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京云申请执行崔鹏飞、张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6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