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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鲁金玉申请普绍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金玉,普绍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42号申请执行人:鲁金玉,女,1953年6月18日生,彝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双柏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村委会牛厩房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221953********。被执行人:普绍学,男,1974年10月2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玉溪市人,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老厂乡猛炳村委会下西鲁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304271974********。本院执行鲁金玉与普绍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1604.5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普绍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鲁金玉也家庭生活困难,已向党委政府申请了执行救助,并承诺得到执行救助后自愿放弃本案执行标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6月28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申请执行人家庭困难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进行救助。案件终结后,双柏县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保留对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追偿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回的款项纳入双柏县国家司法救助金循环使用。审判长 杨 磊审判员 李国昌审判员 施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