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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泉与房金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泉,房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526号申��执行人李泉。被执行人房金民。本院在执行李泉与房金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泉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勇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