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林晓宇与王世聪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宇,王世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林晓宇,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东港市。被执行人王世聪,男,199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林晓宇与被执行人王世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王世聪赔偿原告林晓宇车辆损失费用10462.62元和案件受理费3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元,余下款项申请人同意延期给付。现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执14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费治臣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