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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4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蒲国全诉唐学全、李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国全,唐学全,李淑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931号原告:蒲国全,男,汉族,1957年11月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唐学全,男,汉族,1956年1月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淑君,男,汉族,1963年1月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蒲国全诉被告唐学全、李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蒲国全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国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蒲国全承担。审判员  王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