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4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蒲国全诉唐学全、李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国全,唐学全,李淑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931号原告:蒲国全,男,汉族,1957年11月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唐学全,男,汉族,1956年1月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淑君,男,汉族,1963年1月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蒲国全诉被告唐学全、李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蒲国全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国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蒲国全承担。审判员 王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