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建聪、李伟与郗建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聪,李伟,郗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97号申请执行人杨建聪,男,1983年5月6日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郗建波,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建聪、李伟依据本院(2016)云2323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郗建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郗建波应支付杨建聪、李伟工程款61820.00元,违约金200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云南盛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3401.00元后,便无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下落不明,导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郗建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张应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锡升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云232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朱自兴,男,1951年2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住牟定县新桥镇马厂村委会朱半山村1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5102161139。被执行人温才洪,男,1979年2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住牟定县新桥镇冷水村委会温半河村4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790205113X。申请执行人朱自兴依据本院(2015)牟民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温才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赔偿朱自兴4775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温才洪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现本案无可供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朱自兴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执25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毕建斌审判员赵林审判员张应龙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沈锡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