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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5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迩凝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王延,杨玉梅,长春市吉临门门业有限公司,杨晓卫,王迩凝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5535号原告:吉林省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亚泰大街中环十二区1.2楼#。法定代表人:孙小迪,总经理。被告: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法定代表人:张玉梅,总经理。被告:王延,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被告:杨玉梅,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被告:长春市吉临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晓卫,总经理。被告:杨晓卫,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迩凝,女,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原告吉林省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