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穆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穆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505号原告:赵某某,男,回族,1964年6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天,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庆,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某某,男,回族,1980年5月1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穆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减少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92元,向原告退还15467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永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妥丹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