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执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邹淑莲与楚同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淑莲,楚同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689号申请执行人:邹淑莲,女,1952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谭丽娟,系辽宁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楚同才,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淑莲与被执行人楚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失信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1万元,尚欠1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刘轶华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才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