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民终1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天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小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天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小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14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天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56号3楼301号。法定代表人:马连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小勇,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女,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系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谢家垭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成都天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谢小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9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天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上诉人谢小勇以愿意履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成都天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小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天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小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成都天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小勇各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文审判员 滕 洁审判员 崔俊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潇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