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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6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甘州区大满镇汤家什村民委员会与张掖市甘宇种业有限公司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州区大满镇汤家什村民委员会,张掖市甘宇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6232号申请执行人:甘州区大满镇汤家什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登贵,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宇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甘州区大满镇汤家什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宇种业有限公司制种玉米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宇种业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工商、车管等相关部门,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岳慧萍审判员  李 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