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永玲诉阜阳市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朱永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玲,阜阳市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朱永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816号原告:朱永玲(曾用名朱岭),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国,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讯,男,1962年2月7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住所地阜阳市清河东路322号。负责人:徐国平,主任。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住所地阜阳市一道河路颍��区政府办公楼。负责人:时新,主任。被告:朱永兰,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玲诉被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朱永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瑞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