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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陈启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新安路161号。组织机构代码:85635078-8。代表人王卫东,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启顺,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林春亿,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区工业园过溪片区。组织机构代码:06229901-X。法定代表人潘玉龙,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陈启顺、林春亿、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24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陈启顺、林春亿、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借款人民币3976921.01元及利息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陈启顺、林春亿、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福建安溪茶业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他案处理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启顺、林春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