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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织金城关哥弟服装专卖店与龙梅月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织金城关哥弟服装专卖店,龙梅月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774号原告:织金城关哥弟服装专卖店,住所地:织金县原城关镇金钟路**号,注册号:522425600060290。经营者:黄洪江,男,该专卖店店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温钦友,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梅月,女,1979年8月15日生,苗族,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世明,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源,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织金城关哥弟服装专卖店与被告龙梅月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织金城关哥弟服装专卖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龙梅月赔偿原告侵害商业秘密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2、要求被告对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和差旅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营哥弟服饰品牌连锁店,被告龙梅月原系原告员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被告对原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且保密不受是否在职的限制。2017年5月1日,被告龙梅月以其女儿生病需要照顾为由向原告申请辞职,原告批准同意被告辞职。之后,被告便到与原告有竞争性的女装品牌“曼德诗”工作,将其从原告工作期间掌握的产品价格体系、考核制度、薪酬制度、客户资源泄露给“曼德诗”,甚至以微信、聚会等方式鼓动原告员工辞职,给原告的业绩和市场声誉造成了重大影响。被告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请如前。被告龙梅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而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