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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10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郝国杰与大连西郊生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国杰,大连西郊生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0506号原告:郝国杰,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大连西郊生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住所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潘茂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国杰诉被告大连西郊生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第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9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郝国杰承担。审判员  刘春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