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朱勇与江苏高邮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邮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普洱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朱勇,江苏高邮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邮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普洱项目部,丁菊香,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497号原告:林朱勇,男,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苏高邮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州菱塘镇。法定代表人:李高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高邮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普洱项目部,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木乃河工业园区。负责人:李高平。被告:丁菊香,女,江苏省高邮市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法定代表人:邓池良,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林朱勇与被告江苏高邮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邮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普洱项目部、丁菊香、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朱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朱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5.00元,减半收取947.50元,由原告林朱勇负担。审判员 刀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玢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