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德阳市德华绝缘材料厂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融鑫化工有限公司,德阳市德华绝缘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1157号自诉人郑州融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朱砦村。法定代表人连云鹏,总经理。被告人德阳市德华绝缘材料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法定代表人铎从华。自诉人郑州融鑫化工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德阳市德华绝缘材料厂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郑州融鑫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人德阳市德华绝缘材料厂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告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特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郑州融鑫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州融鑫化工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