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赵洪兵、赵开明等与何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兵,赵开明,何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792号之2原告:赵洪兵,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遂宁市安居区。原告:赵开明(系赵洪兵之子,又系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遂宁市安居区。委托代理人:赵敏,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达,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遂宁市船山区。原告赵洪兵、赵开明与被告何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赵洪兵、赵开明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赵洪兵、赵开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洪兵、赵开明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45元,减半收取计2622.50元。审 判 长 李良权审 判 员 侯根平人民陪审员 卓清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珂伊